除了對於理念、或是原則的堅持與推動,特別是對於人權、環保、以及原住民族權利方面的關注,非政府組織最大的正當性來自民間的自主性參與、而且不受各國政府左右,因此,一般國家比較容易接受並非來自於他國的非政府組織壓力。此外,相較於代表各國的政府際組織,國際非政府組織可以透過散佈各國的會員作聯繫,將各國政府企圖掩飾的實情公佈世人。因此,我們看到的是一種雙軌的互動方式:非政府組織除了介入國家之間的互動,彼此也有水平、以及垂直的網絡,儼然成為一種無形的世界性公民社會。當然,國際非政府組織之所以能逼各國就範,多少還是要仰賴政府國際組織當推手。
事實上,當年聯合國的成立,非政府組織對於憲章的設計,扮演相當吃重的專業角色。自從1946起,經濟暨社會理事會開始賦予某些有代表性的非政府組織諮詢的身分;儘管它們沒有理事會的投票權,卻可以藉著觀察大會的時候進行遊說、或是散發報告,因得以突破各國對於真相的封鎖。此外,國際組織往往也歡迎非政府組織提供資訊、或是專業上的幫助,以便有效處理會員國的相關問題。此外,有些非政府組織擁有豐富的財源(捐款)、以及人力資源(自願性),譬如位於日內瓦的聯合國難民中心的前主任Ibrahima Fall就曾經嘆道,他們的人手、以及預算遠不如國際特赦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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