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者鄭讚源引述David Lewis的看法,認為非政府組織與非營利組織的研究是一種平行的宇宙(parallel universes),各有其關懷的重點與特色:
1.在服務提供方面:非政府組織以發展(development)與救援(relief)工作為重心;非營利組織則關注福利組織運作與管理。
2.在研究取向方面:非政府組織的研究通常以整合的途徑,將非政府組織視為與政府、企業共同為促進社會發展的一員;非營利組織則以其部門本身視為一特殊的研究領域。
3.在名詞使用的疆域方面:南方國家、貧窮國家、開發中國家習慣於使用非政府組織;北方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則通常使用非營利組織。
1992年美國學者Salamon與Anheier
由四個面向來定義
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
1. 法律的定義:大多數的國家都有相關法律來規範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設立;以美國來說,美國國內稅務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有26項條款詳列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免稅規定。
在孟加拉、衣索比亞、尼加拉瓜、坦桑尼亞等國家的官方文件中,針對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成立,亦有明白的法律規範。
2. 經濟或財政的定義:依據聯合國國家會計系統(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SNA)的規定,以財務收入的來源來區分組織的性質,凡組織財務收入來源非經商品或勞務的銷售,而是依靠會費或50﹪以上的非政府部門捐獻者可視為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
3. 功能的定義:以組織的功能、目的、與工作方式來判明組織的性質,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公益與志願特質與其他組織作區分。
4. 結構與運作的定義: 以組織的結構、制度、與運作方式來界定組織的性質,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屬性為私人、非營利、獨立、志願、促進社會公益等性質,與社會其他組織有相當的區隔。
由上述的論述可以清楚的呈現,目前研究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的學者依然無法就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提出一致並為大家可以接受的定義,這對於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的學術努力有著極為不利的影響。
基本上大家對於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的共同屬性如:私立、非政府、非營利、獨立運作、不受單一國家或組織操控、促進社會公益、公民志願加入、財務自主、免稅、盈餘不做分配等屬性有極高的共識。
本書將以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運作場域作為兩者間主要區分,凡組織活動於單一國家內推動者,具有在地的、草根的性質,稱之為非營利組織;組織活動跨越國界,不限於單一國家者,則為非政府組織的研究對象。這種以國內與國際活動場域作為分類的方式,已在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研究所的教授群間獲得共識,並作為本所非營利組織組與非政府組織組之間區隔之標準。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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