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要對管理全過程實行有效的控制,僅有技術手段是不完全的,還必須同時具有內在道德的運行機制。 建立健全管理道德運行機制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使管理道德製度化的過程。 它使管理過程中的一系列利益關係和倫理價值關係得到明確認定,是管理過程之內在的不可排除的規則程序,使之較管理的技術層面和權益層面具有更優先的地位。 因為倫理道德對管理運作過程的介入,無論是管理的技術層面還是權益層面,都必須以制度化了的倫理規定和道德要求為核心進行倫理提升和價值論證,使它們不僅僅是對現實利益的謀取方式和行為,而且還要尋求對未來的合理性以及根植於有利於人的發展之中。 管理內在道德的這種目標導向功能所確定的是管理的為人價值,旨在不斷探索和創造出能引導人們向人類價值理想過渡的效益獲取方式和獲取行為,從而推動管理從低級向高級,從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由此在現代管理中具有最高地位。 同時,管理的這種內在道德把凡不符合或違背“人的發展”這一根本原則或根本理念的內容一律排斥在外,所有技術層面和權益層面的內容都必須在其限定範圍之內;對管理活動主體來說,這種內在道德表現為活動主體必須面對不可變更的管理秩序來調整自己的行為。 羅爾斯曾以體制的道德觀優先於個體道德為例精闢地指出:一個人的義務和責任是以關於體制的道德觀為先決條件的,因而對正義體制內容的規定必須先於個人要求的規定(注:參見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37-42頁。)。 這就是說,在大多數情況下,應該先決定適用於基本結構的原則,然後再決定適用於義務和責任的原則。 管理的內在道德所蘊涵的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制度化形式,對管理活動主體具有一種客觀的強制力量,主體的要求和行為要得到它的認可方可實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