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6日 星期一

企業社會責任正反面之觀點


  雖然現代企業經理人已能接受擔負社會責任的觀念,但長久以來,仍各有不同的觀點意見爭論不已。爰依據各方的觀點,予以綜合列出多項理由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正反面提出辯護:
業的活力顯現於社會責任:一個企業機構必須保持其目前所享有的社會地位和現有力量,積極投注在社會中。反之,別的企業則會乘虛而入,攬下此份責任;其原享有的社會力量,也將為別的企業所取代。
善盡社會責任符合企業成長利益:企業組織的未來發展,依賴其與社會的良好關係,若未盡社會責任,社會將會反抗組織,抵制產品,打擊市場,故做好社會責任,是達成企業本身的長程利益。
在道德倫理方面,企業應負社會責任:企業組織是構成社會的必要部份,盡社會責任是企業在道德上的義務,如提供安全產品、淨化溪流、保護自然資源等。
改善公司的公共形象:企業機構經營的利潤高低,一部份應取決於其本身建立的公共形象。
增強商業系統的生存能力:商業系統因它給社會利益而能存在,社會可以修改或撤銷其許可狀,這是"責任鐵律"。
可迴避政府的管制措施:政府的管制措施對企業必成為重大的成本負擔。如果企業機構自行肩負適當的社會責任,則有降低政府制訂新的管制法令和限制之可能。
法律不能涵蓋所有情況,於是需要企業組織協助維持社會秩序。
使股東獲最大利益,在長期來看它會使股票增值。因為證券市場會評等,此公司為較低風險而有較高的獲利率。
社會應讓企業機構有機會去解決政府無法解決的社會問題。而預防問題的發生更甚於發生後尋求解決的方法,讓企業能在問題未擴大前解決它。
  另一方面,許多專家學者從反面觀點來辯護企業的社會責任。其中主張企業機構的目標,應在於利潤的最大化。而主張此一觀點的最知名學者,當括費德曼氏(Milton Friedman)。他在其大著"資本主義與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一書中曾提下列意見:企業唯一的一項社會責任是替股東獲取最大利潤,便是運用其資源於各項業務,以期提高利潤,但必須遵守企業遊戲規則,從事公開及自由競爭,不得有詐欺及不法之行為。如果公司以其資金去從事不能創造利潤的活動是不合法的,(在早期的管理者與法院都支持此觀點。)除費德曼氏的此一意見外,常有其他多項反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辯護。茲再略舉如下:
社會參與的成本過高,例如,環境污染、職業安全,其所須的成本甚高,而投入大筆財務已知甚多瀕於邊際的公司被迫關門,而且此類成本仍在增加中,若不予抑制,其公司也將步入絕境。
企業組織應該創造利潤,而政府應該花費利用稅金以解決社會問題,如果企業組織承擔越來越多的社會責任,那麼其功能和政府就沒有多大的差別了,社會將會被一個無法與其反抗及無法使其停止的壟斷組織。
社會活動無法衡量管理者如何知道他們的社會責任是什麼,他們如何在社會利益與股東利益間取得均衡;誰能決定對社會什麼是有利的?學著認為管理者無法正確的衡量社會活動的利益,如果沒有衡量投資報酬率而繼續花錢在社會活動上,將是徒勞無功的。
沖淡企業機構的主要目標,介入於社會目標後將可沖淡其本身對經濟生產力的重視及損害企業機構的效能。
違反最大利潤原則,社會責任成本太高,而使企業機構勢將此項成本轉嫁為產品的價格。其結果必將招致出口衰退,而使其他國家較低廉產品的進口增加。
企業組織缺乏解決問題的技巧,將減弱商業組織的主要目的。
企業組織已有太大的權力,若讓其介入社會活動將使其權力太過強大。
本文引自陳光榮(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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