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8日 星期一

非政府組織定義

一、非政府組織定義

根據國際組織年鑑的統計,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從1909年開始,截至2004年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數目已成長至49471個組織(轉引自王振軒,2005),是以在三個國家以上區域運作,提供財務來源超過一個國家為標準。這些非政府組織所擁有的概念(concept)可能是一種觀念、目標、現象或共同意義,如階級、利益或權利。此一概念,不能令其模糊而引發概念游離現象(concept traveling),這是社會科學研究首應確定研究對象或目標的定義(definition)。

(一)綜合NGO組織學者提出NGO組織的定義,其條件必須包括:
1. 具有國際性,准許各類似團體加入;
2. 超越國家的一般性目標;
3. 具有非營利性質;
4. 必須是私人發起的組織;
5. 有永久性的機構;
6. 具獨立性,組織運作及財源不受一個國家或官方控制;
7. 在國際組織中有諮詢的地位;
8. 活動必須與聯合國及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相符合;
9. 經由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所屬委員會承認。

(二)聯合國將NGO組織定義為[1]:「非政府組織是公民所成立的地方性、全國性、或國際性非營利、志願組織,以促進公共利益為工作導向,提供多元的服務,發揮人道的功能,將人民的需求傳達給政府,監督政府,鼓勵人民參與地方事務。非政府組織並可提供政策分析與專業技能,建構早期預警的機制,協助監督與執行國際協定。有些非政府組織以人權、環保或衛生為宗旨而創立,各依其目標、
管轄,與授權的不同,與聯合國各局、署保持密切的關係。」

(三)由國際協會聯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於2002年出版的國際組織年鑑(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中,強調將非政府組織定義為:
1. 目標(aim):必須具備國際性,不得僅圖利特定成員。
2. 成員(membership):至少由三個國家以上的個人或團體所組成。
3. 組織結構(structure):成員須有完全的自主權,不受任何一個國家控制。
4. 職員任命(officers):會員可由制度化的管道被派選擔任工作職務,且不 可同屬單一國籍。
5. 財政(finance):必須由三個以上的國家提供。
6. 自主性(autonomy):不受其他組織控制,以平等地位與其他組織往來。
7. 活動(activities):必須獲得其他國家或組織的承認或參與。

(四)1992年美國學者Salamonm, L.M.與H.K.Anheier認為區分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與其它組織的差異,必須由四個面向來定義:
1. 法律的定義:多數國家都以相關法律來規範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設立;如美國國內稅務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有26條詳列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免稅規定。另孟加拉、衣索匹亞、尼加拉瓜、坦桑尼亞等國家的官方,亦有明白規定。
2. 經濟或財政的定義:依聯合國國家會計系統(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SNA)的規定,凡組織財務收入來源收入非經商品或勞務的銷售,而是依靠會費或50%以上的非政府部門捐獻者,可視為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這是以財務收入的來源區分組織的性質。
3. 功能的定義:以組織的功能、目的、與工作方式來判明組織的性質。明顯的區分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與其它組織的公益與志願特質。
4. 結構與運作的定義:以組織的結構、制度、與運作方式來界定組織的性質,因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屬性為私人、非營利、促進社會公益等性質,與社會其它組織區隔。

本論文以不同的關懷重點與特色作為區隔,採用David Lewis平行的宇宙(parallel universes) 的看法,即非政府組織的研究以消滅貧窮( poverty eradication)、發展與研究(development & research)、人道救援(humanitarian assistance)等工作為主要項目;非營利組織則以社會福利組織運作與管理為重心。慈濟為本論文所研究之個案,是台灣最大規模的非營利事業組織,並於世界各地設立分會或聯絡處,積極參與各項國際人道救援工作,準此,慈濟既是非營利組織,又是非政府組織。本論文則以非政府組織國際救援為研究取向,慈濟主體組織概念意涵相當清楚,國內外立場鮮明並無使用上混淆之虞[2]
[1]轉引自王振軒,2005,http/www.un.org/Morelnfo/ngolink/calendar.htm。
[2]王振軒著,2005,《非政府組織議題與發展》,台北,鼎茂文化,頁.1~8、13~30。
論文正文p.12-14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