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倫理

  在傳統社會中,企業經營者對於所謂的「社會責任與倫理」並無很明確的概念,大多是抱著一種感恩的心,以「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的觀念來做一些公益的事,以回饋社會。近年來企業的社會責任與企業倫理因某些國際大企業接連發生醜聞事件而受重視,但在大多數國家中,社會大眾與企業經理人都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倫理是很重要的,卻並不很重視它。
  我們都知道,企業所獲得的利潤,並不單來自於企業經營的結果,而且來自於公眾消費及企業所處的環境文化、政治等因素互動的結果。企業如果要長期經營,則必須要關心其周圍環境的問題,同時,一個能擔負社會責任與遵守企業倫理的企業,才能得到各方的支持,創造更多的利潤。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倫理為何?其演變及各方觀點如何,我們將做簡單的討論。
一、企業的社會責任的意義
  社會大眾認為企業組織應負擔的社會責任範圍相當的廣泛,從掃除貧窮,控制犯罪到促進政府改善行政效率等等不一。什麼是社會責任呢?簡單的說,就是在法律規定與市場經濟運作之因素外,企業經理人所做含有道德與倫理考慮因素的決定。
二、企業經理人對社會責任的態度演變
  企業經理人對社會是否應負社會責任,在最初是抱著否定的態度,近幾年才能逐漸接受此觀念。企業經理人對社會責任所持態度的轉變,應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在1930年代之前,其所強調的信條是,企業經理人的唯一目標是替企業賺取最大利潤,經濟學家費德曼(Milton, Friedman)認為企業的經理人是代表企業股東執行業務,若利用企業資源從事非創造利潤的活動是不合法的。此論點曾有一段很長的時間受到企業經理人及法院的支持。例如:在1919年,美國密西根法院宣稱企業機構營運的主要目的是替股東賺取利潤。
  第二階段:從1930年代至1960年代早期止,此階段強調企業經理人的責任不只是賺取最大利潤,而且必須要在顧客、員工、供應商、債權人及社區之間的爭議中維持一個公正的平衡點。此階段,企業經理人及學者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觀念的轉變開始,首先改變的是企業縮短員工的工作時數,及改善工作環境。事實上這早期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改變,是工會興起的結果,工會促使企業開始思考有關賺取利潤以外的社會責任。1935年美國國會曾修法,允許企業機構以5%的盈餘,捐獻為免稅額度來承認公司的社會責任。在1953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 A.P.Smith公司可捐款予普林斯頓大學,而不必受股東的告訴。
  第三階段:為1960年代以後,企業經理人多主張企業組織應該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回饋社會。表一中對於各階段經理人對社會責任所持的態度演變有更深入的解釋。
本文引自: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倫理 陳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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