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 Doc. E/CN.4/Sub.2/2005/17 (2005) (Pinheiro principles) endorsed Sub-Com. res. 2005/21, U.N. Doc. E/CN.4/2006/2 at 39 (2006).
序言
承認全世界有幾百萬難民和流離失所者仍然處於岌岌可危和不穩定的生活狀態,而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都有權安全和有尊嚴地自願返回其原來住所和土地,
強調安全和有尊嚴地自願返回必須建立在自由、知情、個人選擇的基礎上,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應當得到完整、客觀、最新和準確的資訊,包括關於原籍國或原住地物質環境和法律安全問題的資訊,
重申身為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女性和女童的權利,承認需要採取積極措施,確保其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得到保障,
歡迎近年來設立了許多國家和國際機構,確保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歸還權,並制定了許多國家和國際法律、標準、政策聲明、協議和準則,承認並重申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
確信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對解決衝突和衝突後和平建設、安全和可持續返回和建立法治是必不可少的,由國際組織和所涉各國密切監督歸還方案,對確保方案得到有效執行至關重要,
還確信作為恢復性正義的關鍵因素,成功執行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方案,可促進有效防止今後發生流離失所的情況,並推動建立可持續和平。
第1節 範圍和適用
原則1. 範圍和適用
1.1 此處所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住房和財產歸還原則旨在協助國家和國際所有有關行動者解決特定局勢下圍繞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產生的法律和技術問題,在這些局勢中,流離失所導致有關人員被任意或非法地剝奪了其原有住房、土地、財產或慣常居住地。
1.2 難民和流離失所者住房和財產歸還原則平等適用于所有難民、國內流離失所者和逃離本國但並不符合難民的法律定義的其他類似流離失所者(以下簡稱「難民和流離失所者」),他們被任意或非法地剝奪了其原有住房、土地、財產或慣常居住地,無論是何種原因或情況造成了最初的流離失所。
第2節 住房和財產歸還權
原則2. 住房和財產歸還權
2.1 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都有權收回他們被任意或非法剝奪的住房、土地或財產,或按照獨立無偏的法庭的決定,就他們無法收回的任何住房、土地或財產得到補償。
2.2 各國應明確地優先考慮歸還權,將之作為對流離失所的可行補救和恢復性正義的關鍵因素。歸還權是作為一項獨特的權利存在的,不影響實際返回或不返回的難民或流離失所者享有其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
第3節 基本原則
原則3. 不受歧視權
3.1 所有人都有權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殘疾、出生或其他狀況的歧視。
3.2 各國應確保基於上述理由的事實和法律上的歧視受到禁止,所有人,包括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原則4. 男女平等權
4.1 各國應確保男人和女人,以及男童和女童平等享有住房和財產歸還權。各國應確保男人和女人,尤其是男童和女童平等享有下列方面的權利:安全和有尊嚴的自願返回,合法安居,財產所有權,平等繼承,以及對住房、土地和財產的使用、控制和享有。
4.2 各國應確保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方案、政策和實踐承認家庭的男女戶主的共同所有權,作為歸還過程的明確組成部分,同時,歸還方案、政策和實踐應體現性別敏感方針。
4.3 各國應確保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方案,政策和實踐不歧視婦女和女童。各國應採取積極措施,確保在這方面的兩性平等。
原則5. 免遭流離失所權
5.1 人人都有權免遭任意遷離其家園、土地或慣常居住地。
5.2 國家應按照國際人權和人道法和有關標準,將免遭遷離的保護列入國內立法,並將這些保護擴大適用於在其法律管轄或有效控制下的每一個人。
5.3 各國應禁止強迫遷離、拆毀住房和摧毀農耕地,以及作為懲罰措施或戰爭手段任意沒收或徵用土地。
5.4 各國應採取步驟確保人們免遭國家或非國家行為者的強迫遷離。各國還應確保在其法律管轄或有效控制下的個人、公司和其他實體不實施或參與強迫遷離。
原則6. 隱私權和對住宅的尊重
6.1 人人有權得到保護,免遭對其隱私和住宅的任意或非法干涉。
6.2 各國應確保人人都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免遭對其隱私和其住宅的任意或非法干涉。
原則7. 和平享有財產的權利
7.1 人人有權和平享有其財產。
7.2 各國應規定財產的使用和享有只服從公共利益以及法律和國際法一般原則所規定的條件。對於「社會利益」應盡可能作限縮解釋,即僅限於暫時地或有限度地干預和平享有財產權。
原則8. 適足住房權
8.1 人人有權享有適足住房。
8.2 各國應採取積極措施,緩解難民和流離失所者住房條件不利的狀況。
原則9. 遷徙自由權
9.1 人人有權自由遷徙和自由選擇其住所。不得任意或非法強迫任何人滯留在某一領土、地區或區域。同樣,不得任意或非法強迫任何人離開某一領土、地區或區域。
9.2 各國應確保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權利不受任何限制,但下述限制除外,即法律規定者,或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社會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須者,且符合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法和有關標準。
第4節 安全和有尊嚴地自願返回的權利
原則10. 安全和有尊嚴地自願返回的權利
10.1 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均有權安全和有尊嚴地自願返回其家園、土地或慣常居住地。安全和有尊嚴地自願返回應建立在自由、知情和個人選擇基礎上,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應獲得完整、客觀和準確的最新資訊,包括關於其原籍國或原住地物質條件和法律安全問題的資訊。
10.2 各國應允許希望自願返回的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返回其家園、土地或慣常居住地。這一權利在國家繼承情況下不受剝奪,也不受任意或非法的時間限制。
10.3 不得直接或間接強迫或強制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返回其家園、土地或慣常居住地。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應能夠就流離失所問題尋求除返回之外的其他持久解決辦法,只要他們有此意願,但不影響其住所、土地和財產歸還權。
10.4 國家應在必要時請求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給予必要的財政或技術援助,以促進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在安全和有尊嚴的情況下有效地自願返回。
第5節 法律、政策、程序和制度的執行機制
原則11. 符合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法和有關標準
11.1 各國應確保所有住房、土地和財產返還程序、制度、機制和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法和有關標準,其中應承認安全和有尊嚴的自願返回權。
原則12. 國家程序、制度和機制
12.1 各國應確立並支持公平、及時、獨立、透明和非歧視性程序、制度和機制,評估和落實住房和財產歸還要求。在現有程序、制度和機制可有效處置這些問題時,應提供充分的財力、人力和其他資源,以便利公正和及時的歸還。
12.2 國家應確保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程序、制度和機制對年齡和性別保持敏感、承認男人和女人以及男童和女童的平等權利,體現照顧“兒童的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則。
12.3 各國應確定所有適當的行政、法律和司法措施,支持和便利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進程。國家應向所有相關機構提供充分的財政、人力和其他資源,幫助它們公正和及時地圓滿完成其工作。
12.4 國家應制定準則,確保所有相關的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程序、制度和機制的有效性,包括有關制度性組織,工作人員培訓和辦案量,調查和申訴程序,財產所有權或其他產權的核查,以及決策、執行和上訴機制的準則。各國可以在這些程序中納入備選的或非正式的爭端解決機制,只要這些機制符合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法和有關標準,包括免遭歧視的權利。
12.5 在法治整體崩潰的地方,或國家不能執行必要的程序、制度和機制,便利公正和及時地歸還住房、土地和財產時,國家應請求有關國際機構提供技術援助與合作,以建立臨時制度,為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制定必要的程序、制度和機制,確保有效的歸還補救辦法。
12.6 國家應將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程序、制度和機制納入和平協定和自願遣返協定。和平協定應載列各方應開展哪些具體工作,適當解決可能出現的任何住房、土地和財產問題,這些問題按照國際法應予以補救,或如果拖延下去將破壞和平進程,同時,國家應明確優先考慮將歸還權作為這方面的可行補救辦法。
原則13. 歸還要求程序的利用
13.1 被任意或非法剝奪住房、土地或財產的任何人,應可向一獨立和公正的機構提出歸還和賠償的要求,取得對其要求作出的決定,並收悉關於此類決定的通知。國家不應對提出歸還要求設置任何先決條件。
13.2 各國應確保歸還要求程序的各個方面,包括上訴程序的公平、及時、簡便、免費並對年齡和性別保持敏感。各國應採取積極措施,確保婦女能夠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這一進程。
13.3 各國應確保失散和孤身兒童能夠參與歸還要求進程,並獲得充分的代表性,任何與失散和孤身兒童所提之歸還要求有關的決定都應符合「當事兒童最大利益」的最高原則。
13.4 各國應確保難民和其他流離失所者能夠參與歸還要求進程,不問其在流離失所期間的居住地點,包括原籍國、庇護國或所逃離國家。各國應確保所有受影響者都知悉歸還要求程序,關於這一程序的資訊應隨時可以獲得,包括在原籍國、庇護國或他們所逃離國家。
13.5 各國應在可能索賠者目前居住的所有受影響地區著手設立歸還要求處理中心和辦事處。為便利最大限度地接觸這些受影響者,除本人提出歸還要求外,應可通過郵寄或代辦來提出此類要求。各國還應考慮建立一些流動受理單位,以便所有可能的索賠人提出要求。
13.6 各國應確保住房、土地或財產的使用者,包括租戶,有權參與歸還要求程序,包括提出集體歸還要求。
13.7 各國應制定簡明易懂,便於填寫的索賠表,索賠表應以受影響群體的一種或多種語言印製。應提供有效的協助,幫助填寫和提出必要的索賠表,此類協助應對年齡和性別保持敏感。
13.8 在由於索賠程序的複雜性難以簡化索賠表的情況下,各國應聘用合格人員與潛在的索賠者進行面談,這些人員應受到索賠者信任,並對年齡和性別保持敏感,以搜集必要資訊,幫助他們填寫索賠表。
13.9 各國應明確規定提出歸還要求的時間限制。這一資訊應廣為傳播,同時,時間限制應足夠長,以確保所有受影響者有充分的機會提出歸還要求,為此,應考慮到潛在索賠者的數量,搜集資訊時可能遇到的困難,流離失所的規模,潛在的落實群體和個人接觸這一程序機會以及原籍國或原籍地區的政治局勢。
13.10 各國應確保需要得到特別協助的人,包括文盲和身心障礙者,都能得到此類協助,以確保他們能夠利用歸還要求程序。
13.11 各國應確保向試圖提出歸還要求者提供適當的法律援助,在可能情況下應免費。法律援助可由政府或非政府來源提供(不分國內或國際),同時,此類法律援助應符合品質、非歧視、公正和公平的適當標準,以免損害歸還要求程序。
13.12 各國應確保不得迫害或懲罰任何提出歸還要求的人。
原則14. 決策方面的充分協商和參與
14.1 各國和其他有關的國際和國家行為者應確保在與受影響個人、群體和社區充分協商並在他們的充分參與下實施自願遣返方案和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方案。
14.2 各國和其他有關國際和國家行動者尤其應確保婦女、原住民族居民、種族和族裔少數、老年人、身心障礙者和兒童能在歸還決策進程中得到充分代表並受到考慮,同時有適當的手段和資訊,以便有效參與。對處境不利的個人,包括老年人、單身女性戶主、失散和孤身兒童以及身心障礙者的需要應給予特別關注。
原則15. 住房、土地和財產記錄和憑證
15.1 各國應建立或重新建立國家多功能登記制度或其他適當制度,作為歸還方案的組成部分,登記住房、土地和財產,在此過程中應尊重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權利。
15.2 各國應確保在對住房、土地或財產的合理所有權或權利作出任何司法、準司法、行政或習俗性宣告時,應伴隨採取措施,確保對住房、土地或財產進行必要的登記或劃界,以保證擁有者的法律安全。這些決定應符合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法和有關標準,包括免遭歧視的權利。
15.3 各國應酌情確保該登記制度記錄並承認傳統和原住民族社區對共有土地的產權。
15.4 國家和其他主管當局或機構應確保現有登記制度在衝突或衝突後期間不會遭到破壞。防止損毀住房、土地和財產記錄的措施可包括現場保護,或在必要時,短期移往安全地點或託管。記錄如果移動,應在敵對狀態結束後儘快歸還。各國和其他主管當局還可考慮建立有關程序,複製記錄(包括以數位形式),安全轉移記錄以及承認上述副本的真實性。
15.5 各國和其他主管當局或機構應索賠者或其代理人的請求,應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必要證明文件的副本,以提出或支持其歸還要求。此類證明文件應免費提供,或只收取最低限度的費用。
15.6 各國和其他主管當局或登記難民或流離失所者的機構應努力搜集有關資訊,便利歸還進程,例如在登記表中列入有關難民或流離失所者以往住宅、土地、財產或慣常居住地地點和狀況的問題。在向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搜集這些資訊,包括在其逃離期間搜集資訊時,應當注意這些資訊。
15.7 各國在發生大規模流離失所,所有權或產權的證明文件大都佚失時,可推定在暴力或災害期間逃離其家園的人員是出於與暴力或災害有關的原因這樣做的,因此享有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在此類情況中,行政和司法當局可獨立認定與無憑證之歸還要求有關的事實。
15.8 各國不得承認在壓力下,或直接或間接在其他方式的強制或強迫下,或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進行的任何住房、土地或財產交易,包括任何轉讓的有效性。
原則16. 房客和其他非財產所有者的權利
16.1 各國應確保在歸還方案內承認房客、社會佔用權的持有方以及住房、土地或財產的其他合法居住者或使用者的權利。各國應在最大限度上盡可能確保這些人員能與擁有正式所有權的人一樣,返回並重新擁有和使用他們的住房、土地和財產。
原則17. 第二佔用者
17.1 各國應確保第二佔用者免遭任意或非法強迫遷離。在為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之目的而認為此類佔用者的遷離為合理而且無可避免時,各國應確保按照符合國際人權法和標準的方式遷離,使得第二佔用者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包括有機會進行真正的磋商,充分和合理的通知,提供法律救濟途徑,包括訴諸法律糾正的機會。
17.2 各國應確保為第二佔用者提供的正當程序保障不損害合法所有者、租戶和其他權利擁有者公正和及時收回住房、土地和財產的權利。
17.3 在第二佔用者的遷離是合理且無可避免的情況下,各國應採取積極措施保護那些除目前佔用住房別無其他辦法找到適足住房的人,避免他們無家可歸,或侵犯他們的適足住房權。各國應努力為此類佔用者確定和提供其他的住房或土地,包括臨時性的住房或土地,以便利及時向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歸還住房、土地和財產。然而,即使缺乏此類替代性辦法,也不應毫無必要地拖延落實和強制執行有關機構關於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的決定。
17.4 在第二佔用者善意地將住房、土地和財產授予第三方的情況下,各國可考慮建立有關機制,向受損害的第三方提供賠償。然而,所涉流離失所中的惡意可導致對購買拋棄財產非法性的推定知情,預先阻止此類情況中善意財產利益的形成。
原則18. 立法措施
18.1 各國應確保作為法治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承認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各國應確保採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手段,包括以通過、修訂、改革或廢除有關法律、條例或慣例的方式,確保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各國應制定法律框架,保護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該框架應清晰明確、前後一致,並在必要時,整理為單一法律。
18.2 各國應確保所有有關法律清楚說明具有法定資格要求歸還住房、土地和財產的所有人或受影響群體,尤其是難民和流離失所者。附屬索賠者也應當得到同樣承認,包括在流離失所期間的住戶成員、配偶、家庭夥伴、受撫養人、法律繼承人和可與主要索賠者在同等基礎上提出要求的其他人。
18.3 各國應確保關於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的立法的內在一致性,符合現有的相關協定,例如和平協定和自願遣返協定等等,只要這些協定本身符合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法和有關標準。
原則19. 禁止任意的和歧視性的法律
19.1 各國不應通過或適用損害歸還進程的法律,尤其是任意、歧視或其他不公正的放棄索賠法律或時限規定。
19.2 各國應立即採取步驟,廢除不公正的或任意性的法律和其他對享有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有歧視性效力的法律,並確保對以往受到此類法律錯誤傷害的人給予補救。
19.3 各國應確保所有與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有關的國家政策充分保障婦女和女童在法律和實踐中不受歧視並享有平等的權利。
原則20. 歸還決定和判決的執行
20.1 各國應指定具體的公共機構,負責執行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決定和判決。
20.2 各國應通過法律和其他適當辦法,確保地方和國家當局在法律上有義務遵守、貫徹和執行有關機構就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作出的決定和判決。
20.3 各國應採取專門措施,防止公開妨礙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決定和判決的執行。對威脅或攻擊執行歸還方案的官員和機構的行為應進行深入調查和起訴。
20.4 各國應採取專門措施,防止破壞或哄搶有爭議的或廢棄的住房、土地和財產。為盡可能減少破壞和哄搶,各國應制定程序,在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方案基礎上,登記索賠住房、土地和財產的內容。
20.5 各國應開展公共宣傳運動,向第二佔用者和其他當事方宣傳他們的權利以及不服從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決定和判決的後果,包括不肯自願退出所佔用住房、土地和財產,以及破壞或哄搶所佔用住房、土地和財產的後果。
原則21. 賠償
21.1 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有權得到作為歸還進程的組成部分的充分和有效的賠償。賠償可為貨幣或實物。國家應遵照恢復性正義原則,確保只有在實際上無法實現歸還補救,或者在受害方知情並自願放棄歸還、接受賠償,或商定的和平解決辦法綜合了歸還和賠償的情況下,才可採取賠償補救。
21.2 國家應確保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即住房、土地或財產已經毀壞,或經獨立且公正之法庭確定其已不存在時,才可認為實際上無法實現歸還。即使在此類情況下,住房、土地或財產權的擁有者也應可選擇進行修理或重建。在一些情況下,賠償和歸還相結合,可能是最適當的補救辦法和恢復性正義的形式。
第6節 國際社會,包括國際組織的作用
原則22. 國際社會的責任
22.1 國際社會應促進和保護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以及安全和有尊嚴地自願返回的權利。
22.2 國際金融、貿易、發展和其他有關制度和機構,包括在此類機構中有表決權的成員或捐助國,應充分考慮對非法或任意造成流離失所的禁止,尤其是國際人權法和有關標準對強迫遷離的禁止。
22.3 國際組織應與各國政府合作,交流制定國家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政策和方案的專門知識,幫助確保這些政策和方案符合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法和有關標準。國際組織還應支援監測其執行。
22.4 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應努力確保和平協定和自願遣返協定載有關於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的規定,包括通過建立國家程序、制度、機制和法律框架來實現歸還。
22.5 國際維和行動,在執行其全局任務時,應幫助維護安全和穩定的環境,以圓滿貫徹和執行有關的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政策和方案。
22.6 國際維和行動,在其任務授權範圍內,應支持保護住房、土地和財產歸還權,包括通過執行歸還決定和判決來實現歸還權。安全理事會成員應考慮將這一作用納入維和行動的任務授權中。
22.7 國際組織和維和行動應避免佔用、租用或購買權力擁有者目前未能利用或控制的住房、土地和財產,並應要求其工作人員同樣如此。同時,國際組織和維和行動應確保在其控制和監督下的機構或進程避免直接或間接妨礙住房、土地和財產的歸還。
第7節 解釋
原則23. 解釋
23.1 歸還難民和流離失所者住房和財產的原則不得解釋為限制、改變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法和有關標準承認的權利,或國家法律承認的與此類法律和標準相符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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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莫拉克風災人道救援之探究
A Study on Humanitarian Assistance of Typhoon Morakot
研究信箱Research Mailbox:morakot09080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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