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0日 星期三

非政府組織源起與成立宗旨

第二節 非政府組織源起與成立宗旨

表面上看來,「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簡寫為NGOs) 是一種負面定義的名詞,顧名思義,也就是指「政府以外的組織」。事實不然,它有更積極的意義,除了代表對於以國家(就國際舞台)、以政府(就國內政治)
為中心的傳統途徑表達不滿以外,還希望以草根百姓透過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來建立足以與國家相庭抗禮的國內的、以及全球性的「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倡導引領國際社會新的價值與規範,有助於減少國際間因不同政治、文化與宗教所產生的對立與隔閡。

非政府組織除了關心國內政治的運作,有些更是跨越國界、活躍於國際舞台,前者稱為單一國家的非政府組織,譬如美國的「自由之屋」(Freedom House),後者則稱為「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簡寫為INGOs),以及「國際特赦協會」(Amnesty International)。根據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 (ECOSOC),非政府組織必須接具備某些基本條件,除了支持聯合國所揭櫫的目標外,還必須非營利、非暴力、非政黨、非經政府間的協議而設立、以及不刻意干涉某國的內政。當然,最狹義的非政府組織是指社會運動組織。

NGOs的本質屬於社會運動的一種,不過它已經超越單純追求勞工階級利益的舊社會運動,而是針對既存價值與結構,進行反思與修正的一種新社會運動,例如國際人權運動、女性運動、和平運動、原住民文化運動與環境生態運動等,便是透過NGOs的形式與途徑,企圖扭轉資本主義所帶來的異化價值,並修正現代化的一些後遺症。

不管是國內、還是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它們成功的最大前提是自主性,也就是說,不能被人們懷疑是某個特定國家的馬前卒。此外,非政府組織必須作決定,到底是要在現有的國際組織架構下運作,因此,也就先要有覺悟,自主性勢必會大大受到侷限,甚至於向各國的特定目標低頭;相對的,也可以選擇在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圈子內出聲,不用擔心自我設限、或是訴求被閹割。當然,兩個策略如何取得平衡,還要看這個組織的專業能力、以及資源的多寡。

因此,公民社會藉由對NGOs所倡議的價值認同與運動參與,擴大責任義務與彼此的信賴,增進社會約束力,進而凝聚社會資本而成為修補與提升社會的重要力量。台灣的官方組織往常受到國際社會打壓,NGO非政府組織則是台灣走向世界的利器,目前台灣的NGO,活躍於社會各個角落,並可區分為社區性、都市性、全國性與國際性等類別。

在國內向內政部登記的人民團體已經多達二萬八千多個,依據2003年國際組織年鑑,我國亦有2074個NGO已經參與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的活動。歷經多年的發展,台灣NGOs在與全球社會接軌的開展上累積了一定的經驗與實力,展現出身為國際社會一份子所履行國際義務、承擔國際社會責任的擔當與能力,更突顯台灣人民參與全球事務的誠意與活力[1]

[1]外交部NGO網站資訊中心http://www.taiwanngo.org.tw/ngowbs/index.jsp
論文正文p.16-17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