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6日 星期日

志工的懲處與終止關係的程序

(七)懲處與終止關係的程序
終止關係的政策與程序需要包含在管理制度中,常被許多人忽略掉。終止關係要建立合法的理由、在過程中執行面談及完成一系列活動。例如,明確說明依據年終考評的結果,機構有權終止或暫停志工的服務行為;志工連續缺席一段時間就自動終止關係;志工主動離職要於幾週前提出,並繳回資料等。管理者也要對即將離職的志工進行面談,瞭解他離開的原因及對機構的建議,作為改善的參考;有些暫時無法提供服務的志工,也要鼓勵他們早日歸隊。
一般而言,懲處的程序為口頭警告、口頭申誡、書面申誡、調動職務、終止關係會談、離職會談(Weinbach, 1998)。管理者對於不合要求的行為應先予以口頭警告,希望志工留意改善。當口頭警告失效時,必須採口頭申誡,指出其犯錯的地方,同時要作記錄存案。如果口頭的申誡也無效時,便要發出書面的申誡,在上面明列犯錯之經過、口頭警告及口頭申誡的內容和日期,以及下一步準備如何處理,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改善。這一份書面的申誡最好請當事人簽署,並影印一份存查。在此要注意的是無論作任何形式的處分,都要作記錄,列明犯錯之日期、時間、所犯過錯內容及對工作之影響等,以供日後參考之用。而且最重要的是制度建立後一定要確實執行,以免破壞制度的完整性。
終止關係如果是志工主動離開,產生的困擾通常比較少;如果是因為對於志工的工作表現不滿意,比較難以執行。可是若能根據一系列的努力去修正志工的缺失,而這些努力包括經過許多績效評鑑、口頭與書面的申誡及調職、重新安排工作等,甚至包括一段察看期讓他改善表現以符合某些明確的標準,都失敗之後,自然可以提出終止關係。而終止關係的會談,要直截了當的說出目的,並簡略說明原因。不需要給予任何忠告,這只會白費唇舌。留意傾聽和接納當事人所說的一切,但不需要作任何辯護,以避免引發爭辯。
在實際運作時,如果管理者考量可能造成的不良反應,無法鐵腕式的辭去志工,McCurley & Lynch(1989)建議可以使用以下幾個方案:(1)重新督導志工;(2)重新訓練志工;(3)重新激勵志工;(4)重新分配工作;(5)推薦到別的機構;(6)請他光榮的「退休」(轉引自陳金貴,民八十三:201)。另外,也可縮短工作時間;或採明昇暗降的方式,安排位高權輕的虛位,如:顧問、榮譽隊員、××之友等,減少他們參與的機會。但不論是請他離開,或請他光榮「退休」,或請他暫時休息一段時間,都應舉辦一個歡送會,以表達對於志工的重視。
管理志願工作者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了要折衝志工與正式員工間的衝突,還要整合管理時理性與感性的抉擇。一般而言,必須由機構中資深或有相當實務經驗的人來擔任管理者。但在現實的環境中,常因為人力不足或異動頻繁,常常是由資淺的社工人員,甚至是新進的人擔任管理者。有時在一些機構中形成資淺的工作人員管理資深志工的情形,使得志工人力資源管理更為複雜。
所以,管理制度的規劃宜簡單易行、保持彈性、讓人覺得舒服,尤其不要違背人性及作業習慣,盡量以政策取代規定,也就是允許例外存在。例如:「不能接受服務對象任何重大金錢價值的饋贈」,這政策明確地表示不鼓勵志工接受案主的饋贈,但所謂「重大金錢價值」則有一些討論的空間。但執行時也要注意程序的完備及講究合法性,不要因為彼此熟悉而省略一些手續,破壞制度的完整性。尤其從「為付出的努力辯護」的觀點,一些儀式或程序的完成,可以增加志工對機構的認同感,最好不要隨意省略。
在實務上,有些管理活動執行時會顧慮較多。例如:要告訴志工,如果機構對他們的工作不滿意,要請他離開或改派其他工作,這一點通常很難執行,因為志工的管理注重情感,所以沒有人願意啟口而破壞關係。但這些其實是制度能否貫徹執行的關鍵所在,如果不合格者能依懲處與終止關係的程序請他離開,將可以使其他人瞭解管理者對於達成任務的重視程度。
志工人力資源的性質與專職人力之間是有差異存在,管理方法上也會有所不同,身為管理者應該要加以區別。對於志工的管理,在機構的角度必須加以「管理」,但志工管理者宜把志工當成案主或服務使用者,是志願服務方案的顧客,是組織外展服務的消費者,而不是視為下屬,所以「服務」多於「管理」,要讓顧客滿意,才能把組織經營得有聲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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